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Erlotinib (如Tarceva) 得舒緩(健保給付規定2013/4/1):肺癌治療

Erlotinib ( 如 Tarceva ) : 口服標靶藥物 得舒緩 

最新給付規定於2013/11/1 修改, 

詳見http://tyvhcc.blogspot.tw/2013/10/erlotinib-tarceva-2013111.html 

1、限單獨使用於
(1) 已接受 4 個週期 platinum 類第一
線化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 (stable disease,不含 partial response complete response)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的維持療法。(102/4/1)

(2) 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 70 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97/6/1
(3) 先前已使用過 platinum 類及docetaxel paclitaxel 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若經事前審查核准,因臨床治療需轉換同成份不同含量品項,得經報備後依臨床狀況轉換使用,惟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該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期限。(97/6/1)
(1) 用於已接受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病情穩定之維持療法: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已接受 4 個週期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stable disease,不含 partial response 或 complete response)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102/4/1)
(2) 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 platinum 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 70 歲(含) 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 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 的病灶亦可採用。(97/6/1)
(3) 用於第三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 platinum(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與 taxanes(paclitaxel 或 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 (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7/6/1)
(4)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 X 光檢查,每隔八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101/5/1)
3、(略)
4、(略) 

資料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規定96/6/1 96/8/197/6/1101/5/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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