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Rituximab (如Mabthera) 莫須瘤 (健保給付規定2014/9/1): 淋巴瘤,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治療

Rituximab 注射劑 (Mabthera) (91/4/193/1/195/3/197/2/1102/1/1103/2/1103/9/1)
限用於
1. 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併用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之病患。(93/1/195/3/1)

3.併用CVP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病人。(95/3/1)

4.用於做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對誘導療法產生反應之後的維持治療用藥。限用八劑,每三個月使用一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

5.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103/2/1)
1Rai Stage / (Binet C)CLL病人。若用於Rai Stage / (Binet A/B)併有疾病相關免疫性症候(如自體免疫性溶血、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瘢症等)的病人時,需經過至少一種標準的烷化基劑治療無效或病情惡化者,且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
2)與化學療法併用,做為復發或頑固性的CD20陽性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病患的治療用藥,且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
3)初次申請最多六個(月)療程,再次申請以三個療程為限。

6.與類固醇併用,治療嗜中性白血球細胞質抗體(ANCA)陽性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病人:(103/9/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診斷需有病理報告確定及血清學檢驗結果。
2)初次發作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經cyclophosphamide治療4週以上但療效不佳者。
3)復發之肉芽腫性血管炎(GPA,或稱為韋格納肉芽腫症Wegeners granulomatosis) 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MPA),先前曾接受過cyclophosphamide治療者。
4)對cyclophosphamide治療無法耐受且有具體事證,或具使用禁忌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
5)每次申請,以治療4週之療程為限。復發時可再次申請。
註:原發(初次發作)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經cyclophosphamide治療4週以上但療效不佳者之定義為:
cyclophosphamide治療4週以上,但至少有一項受侵犯的主要器官症狀未能改善,包括:
A  肺部
B  腎臟
C  神經系統
D  腸胃道系統
申請時需檢附病歷及病理及影像資料等,經專科醫師事前審查同意後使用。
7.使用於14 56病人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2/1/1103/2/110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