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Pazopanib (如Votrient) 健保給付規定2012/8/1: 腎細胞癌治療

 Pazopanib (如Votrient):

1.可用於第一線治療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其病理上為亮細胞癌(clear cell renal carcinoma)

2.本品使用無效後,不得申請使用temsirolimus或其他酪胺酸激酶阻斷劑(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等藥品。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三個月評估一次。

4.病人若對藥物產生耐受性不佳(intolerance),則以原來藥物減量為原則,若嚴重耐受性不佳,可以換其他TKI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101/8/1)附表九之十三

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晚期肺癌治療 「得舒緩」健保給付放寬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詹建富/台北報導】國內每年新增近萬名肺癌患者,肺癌已躍升為國人死亡率最高癌症。健保局將放寬抗癌標靶藥物「得舒緩」(Tarceva)給付,自4月1日起,得舒緩將改列第一線給付用藥,針對晚期肺癌無法開刀或肺癌轉移,且使用化療病情穩定患者,使用得舒緩可獲健保給付,預計1千多人受惠。
衛生署統計國人10大癌症死因,肺癌自2007年起,已連續5年名列第一,每年約奪走8千人性命。健保局除了去年6月通過標靶藥物「艾瑞沙」(Iressa)作為晚期肺腺癌的第一線用藥外,「得舒緩」在取得衛生署放寬適應症後,如今又獲得健保局同意可列為第一線維持療法用藥,估計1年可造福1千多名患者,每人每月可省下3、4萬元藥費。
台北榮民總醫院胸腔內科主治醫師、台灣臨床腫瘤醫學會理事長陳育民指出,國內肺癌病人中,約85%屬於非小細胞肺癌,其中多屬腺癌。他說,早期非小細胞肺癌的治療方針,仍以手術切除為主,術後視病情搭配輔助性化療,以增加癌症控制率。
不過,部分肺癌病人較晚就醫,造成腫瘤變大或出現轉移,無法手術切除,此時只能依賴傳統化療或選擇標靶藥物。陳育民說,「得舒緩」和「艾瑞沙」標靶藥物,皆屬於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阻斷劑,但使用「艾瑞沙」前,病人須做基因檢測,確認肺癌細胞帶有EGFR突變,如此才有效果。
至於「得舒緩」的適用對象,則以未做基因檢測,或基因檢測發現EGFR突變呈陰性反應的病人。陳育民說,根據國外最新研究,即使是晚期肺腺癌病人,化療後若病情穩定,再單獨給予「得舒緩」,每天口服一次,可延長病人壽命。不過,「得舒緩」仍有副作用,包括全身性皮膚疹、甲溝炎、惡心及嘔吐等。
健保局表示,「得舒緩」事前需通過審查,患者才能核准使用。



全文網址: 晚期肺癌治療 「得舒緩」健保給付放寬 - 健保資訊 - 醫藥中心 - udn健康醫藥 http://mag.udn.com/mag/life/storypage.jsp?f_ART_ID=447773#ixzz2Oqm8AU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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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trombopag (如 Revolade) 健保給付規定: 血小板缺乏紫斑症


Eltrombopag (如 Revolade) 
限用於成年慢性自發性(免疫性) 血小板缺乏紫斑症(ITP) 且對於其他治療(例如:類固醇、免疫球蛋白等)失敗患者,需接受計畫性手術或侵入性檢查且具出血危險者,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脾臟切除患者: 
(1)血小板<20000/uL 
(2)限用 8 週。

2.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患者:
(1) 血小板<20000/uL。 

(2)限用 8 週,並須經事前審查核
准後使用。 

全民健保藥物給付規定(100/8/1、101/9/1)

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Bortezomib(如Velcade )萬科(健保給付規定):多發性骨髓瘤,被套細胞淋巴瘤


Bortezomib(如Velcade for Injection):萬科
限用於 
1.合併其他癌症治療藥品使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99/3/1、100/10/1、101/6/1)
(1)每人以8個療程為上限。(99/9/1) 
(2)需經事前申請後使用,每次申請4個療程。(101/6/1) 
(3)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藥物使用後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 (即表示為response或stable status),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之比率為療效依據,方可申請使用後4個療程。(101/6/1) 
(4)若病患於前4個療程符合前項規定(3)之療效,則後續4個療程可保留,於疾病復發時,再行申請使用。(101/6/1) 


2. 曾接受過至少一種治療方式復發或無效後的被套細胞淋巴瘤Mantle Cell Lymphoma(MCL)病人(98/2/1)
(1)每人以8個療程為上限。(99/9/1) 
(2)每日最大劑量1.5mg/m2/day;每個療程第1, 4, 8, 11日給藥。 
(3)使用4個療程後需再評估,確定有效後,則可再使用4個療程。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96/6/1、98/2/1、99/3/1、99/9/1、100/10/1、101/6/1) 

大腸癌新標靶藥 藥效高達6成 (蘋果日報)




大便有血,難道得了大腸癌?(設計對白)
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資料顯示,大腸癌是人數最多的癌症,每42分鐘就有1人罹患大腸癌,萬芳醫院血液腫瘤科主任賴基銘醫師表示,由於大腸癌初期幾乎沒有症狀,因此大多數患者確診時癌細胞已轉移,若選擇新標靶藥物治療,藥效可達6成,建議確診後應盡快服藥治療,若能使病況好轉至可手術切除病灶,存活期將增加約1倍。

賴基銘醫師表示,大腸癌轉移患者過去僅能以化療藥物治療時,藥效僅達2成,隨著醫學發達,化療藥物效果逐漸提升至4成,後來出現新標靶藥物後,藥效更是達到6成,但就算藥物再進步,若不能開刀切除病灶,存活期仍然相當短,以大腸癌轉移患者為例,若不能開刀,存活期為11~12個月,若可開刀則延長至20多個月,增加約1倍,因此一確定為大腸癌轉移時,就建議立即接受新標靶藥物治療,把握時機將病況控制住,甚至讓病況好轉,才能增加開刀的機率。 

【這樣做】應定期篩檢

50歲後建議每2年進行一次糞便潛血檢查,若常吃油膩食物、又沒有運動習慣,則建議提前至40~45歲檢查。若有相關家族史,則要提早至30歲起每2~3年做一次大腸鏡檢查,若已有腸息肉,更要每年檢查一次。 

忌高油食物

若偏好高油脂食物如香腸等,又沒有攝取足夠的纖維質,也容易罹患大腸癌,因為這樣的飲食習慣較容易便祕,糞便經常停留在大腸內刺激腸道,較容易因此產生腸息肉,增加罹癌危險。 

選擇標靶藥

若為大腸癌轉移,標靶藥有Cetuximab、Bevacizumab兩種新藥物,兩者藥效相當,且都有健保給付,但其中Cetuximab需進行基因檢測,需1周才知道結果,而Bevacizumab類藥物可直接使用,較能盡早開始治療。 

要堅持到底

大腸癌轉移患者治療時,首要面對的就是藥物的副作用,包括化療藥物引起的嘔吐,或標靶藥物可能引發的皮膚紅疹、搔癢、甚至出血等,建議要堅持下去繼續治療,可與醫師討論如何緩解不適症狀。 

【醫師說】

萬芳醫院血液腫瘤科主任 賴基銘醫師
大腸癌轉移患者也要多補充營養,盡可能維持體重,才有體力接受後續治療。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2013/3/27

備註: 
1. Cetuximab (Erbitux) 須進行K-Ras基因檢測,  K-Ras陰性腫瘤病患對於cetuximab合併化療效果較好
2. Bevacizumab (Avastin) 由於目前尚無明顯治療預測因子, 故可直接申請在轉移性大腸癌第一線治療

至於臨床上需要使用哪一種標靶藥物, 建議病患與您的腫瘤主治醫師討論後決定

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Azacitidine (如vidaza)(健保給付規定2013/1/1):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9.44. Azacitidine(如Vidaza
1. 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高危險性病患: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 with excess blasts, RAEB)、轉變中的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EB in transformation, RAEB-T)、及慢性骨髓單核細胞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oL)。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事前審查時必須確定病患無病情惡化至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即可繼續使用。
(1) 第一次申請4治療療程。
(2) 第二次開始每3療程申請一次。
3.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之定義:骨髓芽細胞(myeloblast)大於30 %

Everolimus (如Afinitor) 癌伏妥(健保給付規定2013/1/1):腎細胞癌, 成人胰臟內分泌腫瘤

Everolimus
9.36.1.Everolimus 5mg10mg (Afinitor 5mg10mg):(100/2/1102/1/1
1.   治療使用sunitinibsorafenib治療失敗之晚期腎細胞癌病患。
2.   使用於胰臟神經內分泌腫瘤成人病患,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02/1/1
(1)無法切除或轉移的成人胰臟內分泌腫瘤,其分化程度為良好或中度,或WHO 2010年分類為G1G2者。
(2)為進展性腫瘤,即過去12個月影像檢查為持續惡化者(RECIST定義為疾病惡化者)。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藥物或其他標靶藥物。
(4)除因病人使用本品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本品與sunitinib不得轉換使用。
3.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資料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100/2/1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