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Gefitinib (Iressa) 艾瑞莎 (健保給付規定2012/10/1):肺癌治療



Gefitinib 商品名 Iressa 艾瑞莎


1.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 EGFR-TK 基因突變之局部
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IIIB 期或第IV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100/6/1)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 70 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 (96/11/1、100/6/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用於第一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EGFR-TK 基因突變檢測報告。(100/6/1) 
(2)用於第二線以上用藥:檢具確實患
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 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 或 70 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 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 X 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 (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 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6/11/1、100/6/1)

(3)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 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 X 光檢查,每隔八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 (101/5/1。)

3.  醫師每次開藥以 4 週為限
4.本藥品與 erlotinib (如 Tarceva) 不得併用。(96/8/1) 


資料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93/11/1、96/8/1、 96/11/1、100/6/1、101/5/1、101/10/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