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rozole:(88/11/1、90/10/1、92/3/1、97/11/1、98/11/1、99/9/1、102/8/1)
1.(略)
2.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有淋巴結轉移之乳癌病人,作為tamoxifen治療五年後的延伸治療,且不得與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97/11/1)
(1)手術後大於等於11年且無復發者不得使用。
(2)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四年。
(3)刪除 (即不需事前審查)
(4)刪除
3.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之早期乳癌病人,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之輔助治療,且不得與tamoxifen或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98/11/1、99/9/1、102/8/1)
(1)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五年;
(2)若由tamoxifen轉換使用本品,則使用期限合計不得超過5年。
(3)刪除 (即不需事前審查)
4.病歷上應詳細記載手術資料、病理報告(應包含ER、PR之檢測結果且無復發現象)及用藥紀錄(如tamoxifen使用五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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